工伤保险结算须知


时间:

2019-01-10

  一、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待遇审核处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工伤待遇结算手续。
  二、结算所需资料:
  (1)无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2)有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和《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审批表》各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原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3)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和《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审批表》各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原件;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医疗费原始发票(如对方已作部分费用赔付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须出具发票复印件并写明赔付情况,加盖事故处理或判决部门的印章)、住院费用清单。
  (4)工伤旧伤复发: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旧伤复发鉴定表》、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5)工伤死亡待遇结算:填报《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等费用审批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死亡前发生医疗费用的,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报表》,并提供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街道或乡镇政府证明(证明须说明申请供养人的经济来源与死者的关系)。
  (6)1~4级工伤领取伤残津贴:提供《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填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表》二份;
  三、经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查核定,持单位收款收据、结算表和原始发票到待遇审核处财务窗口办理结算。
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及时进行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市区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结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于参保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待遇审核处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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