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

2019-01-10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省局新闻宣传工作,保障监管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科学、权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塑造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依照国家局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宣传报道归口管理

省局新闻宣传工作由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分管,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省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协调联络有关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不定期召开省局新闻工作会议,指导协调市县局新闻宣传工作。省局各处室确定一名通讯员负责此项工作,提供报道线索和典型材料,采写相关稿件,反馈本处室、本单位领导意见,并协助办公室落实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

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宣传报道相关规定执行。凡涉及重大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由食品处为主,办公室配合,共同策划宣传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重要新闻发布

(一)重要新闻:指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进展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监管工作重大举措及成效,以及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检测结果、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重要信息。

(二)新闻发布

省局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日常新闻发布。例行新闻发布会,省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新闻发布会,根据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适时召开;根据需要,也可报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日常新闻发布,一般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或向主流新闻媒体提供通稿。省局直属单位需要发布新闻信息的,应制定新闻发布计划,报省局审批。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三)新闻发言人

省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形式。以省政府新闻办名义发布或内容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重要新闻,由省局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并发布,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负责人配合;省局日常新闻发布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并发布,需要时视情邀请处室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并发布。

(四)发布程序

1、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商定新闻发布会内容,报请省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2、根据发布会的内容,相关处室准备好发布材料、新闻通稿、背景材料及答问参考,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局领导审定。

3、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配合。

三、日常新闻报道

(一)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处室配合。凡省局组织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季度工作例会、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为主组织宣传,视情由相关处室提供相关内容材料,共同配合。各处室承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宣传,应事先通知办公室,协商有关报道工作,并准备新闻通稿及相关材料。

(二)国内媒体记者采访局领导,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处室提供素材。国内媒体记者采访各处室,由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协商后,按采访通知单办理。国外、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由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局机关任何个人,未经局领导或办公室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形式、任何媒体的记者采访。经审批安排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员,在向新闻媒体披露信息时,必须尊重事实,遵守保密等有关规定。

四、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

(一)凡突发性重大事件、涉外事件、社会影响面大的事件报道,由省局统一管理,实行全系统重要信息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省局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制定突发事件新闻管理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状况下不同层级新闻发布及时、准确、有序,主动引导媒体,维护社会稳定,妥善有效处置。

(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启动新闻管理应急预案,根据程序要求,提出策划方案,收集相关情况。省局应在发布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紧急程度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局审定并批准后,组织新闻发布。并视内容通报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局。

(三)市县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严格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层层上报有关情况,直至国家局和省政府,不得越级、提前发布。对应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结论的事件成因、性质、有关工作数据及事件责任认定等信息应由国家局发布。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局在对外发布应急处置有关的新闻信息,以国家局、省局发布的内容为准。

五、新闻稿件审核

(一)省局领导的署名文章、专访文章等,发表前,应由办公室送局领导本人审定。

(二)对敏感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报道,凡涉及的基本事实、重要数字,相关处室要进行核实,统一报道口径,做到准确无误,并由办公室送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公开发表。

(三)新闻媒体通过办公室安排采访后撰写的一般新闻稿件,由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审定;重要稿件由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请局领导审定。

六、表彰奖励

省局每年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责任追究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对未按相关程序、未经批准的各种新闻宣传行为或者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附则

(一)省局直属单位、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政务信息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局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本级及系统报送的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政务信息的采写、报送和联络。信息员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中确定的通讯员可为同一人。适用该规定的省局直属各单位是指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药品认证中心。

第二条 省局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局有关司(室)上报政务信息;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及时向省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省局办公室向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约稿,要按时报送。

第三条 政务信息要求:全面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防止以偏概全;具有时效性、可比性、指导性、成效性;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客观,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内容主题鲜明,言简意赅,要素齐全,条理清楚。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指突然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紧急事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范围、事故分级、报告内容、报送时限,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操作手册要求进行。

第四条 上级单位、外单位来省局检查指导、学习交流工作,视内容由对应处室或主要陪同人员采写、报送。省局领导外出活动,陪同人员必须采写、报送信息。

第五条 省局《浙江食品药品监管简报》和政务网站不再接收传真、信件等纸质信息,一律通过政务信息报送平台报送。

第六条 市县级局上报信息需经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局领导审核、签发。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向省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省局接收到的信息均视为相关领导签发信息,签发单位和采写个人承担文责。

第七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在定期通报中给予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建立规范、合理、统一的信息宣传工作评价标准,激发全系统人员参与政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信息载体的作用,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内容规范、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操作有序、考核激励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组织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和部署,由各级局分头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由各级局办公室负责。省局主要考核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省局直属单位中,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药品认证中心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评机制

(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省局每月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布,每季度以文件形式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信息上报数量、信息采用数量、领导批示情况、积分情况。

(三)各市局负责考核所辖县(市、区)局(分局)政务信息工作。

(四)省局每年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条 考核指标

各市局考核指标由本级基本分、所辖县(市、区)个数乘以相应分数相加而成。各市局考核总指标=市本级250分+县(市)局个数×50分+区分局个数×30分。(区分局是指新组建的26个分局,萧山、余杭、镇海、北仑、鄞州、衢江等区局按县局分数)。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考核实行基础分制,被考核对象的基础分分别是:规划财务处、机关党委各60分,省局食品处200分,省局其他各处室100分。省局直属单位60分。

第五条 计分标准

(一)中办、国办政务信息刊物每条50分。

(二)省委信息处、省政府信息处、国家局对省局有考核要求的简报和政务网站每条10分。

(三)《浙江食品药品监管简报》、《浙江食品安全信息》每条4分,简讯每条2分;省局政务网站每条2分。

(四)《基层工作情况通报》、《纪检监察信息》、《浙江省药品稽查动态》简报每条2分,简讯每条1分。

(五)当年重大专项活动简报每条2分,简讯每条1分。被省委、省政府、国家局对应信息载体采用,每条10分。

(六)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站采用信息按比例计分,以设区的市局为单位,由省局食品处组织实施。

(七)各处室编发的简报采用本处室采写的信息不记分。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向上级单位转报并刊用的,分数记在采写单位。

第七条 对采用信息实行累积记分。

第八条 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政务信息工作评先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奖励标准

凡中央、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0分;省委、省政府、国家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第十条 评先办法

(一)省局年终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二)实行分类评比。先进单位按市局、省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两类,设一、二、三等奖。先进个人根据所在单位信息考核完成情况和单位推荐,由省局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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