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评级标准
时间: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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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1、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不在岗;
2、药品零售企业超范围、超方式经营;
3、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经审核或审核资料不全;
4、药品或医疗器械未验收直接上柜销售;
5、进口药品或进口医疗器械未索证或有关证件内容与实物不符;
6、连锁门店独立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
7、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8、企业销售药品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9、药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提出两次书面告知并应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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